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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添加时间:2021-05-15 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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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

一、安装、维修和试运行电力设施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安装(维修、试运行)电力设施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申请许可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法律人格;

2)具有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具有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级别相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有关资源;

4)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应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相符,并且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5)具有与所申请的许可类别和级别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

6)取得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具备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在规定年限内相应的业绩。

7)对承装()电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承装()电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和机具清单,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的一览表;

6)电工操作员登记表。

7)对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申请许可证的,还需提供在规定期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8)合并后的新设企业,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新设企业合并后,其许可证等级按实际达到的条件进行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双方同类企业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9)新设企业合并后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合并的证明材料;

1)合并前各单位持有的承装(修、试)电设施许可证。

2)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根据资产、人员、设备等情况,确定分立后最多可保留1个或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3)新设企业分立后,其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同类企业的许可证等级。

4)分拆后新设机构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分立的证明材料;

㈡业绩证明材料;

㈢为原单位提供安装(修理、调试)电力设施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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